销售和交货的标准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约定
1.1 这些标准条款适用所有现在和将来的业务关系。我们不接受买方相反和背离的条款,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声明同意那些条款的有效性。我们销售的条款也适用我们交货给买方而并不知道买方相反或背离的条款的情况。
1.2 我们销售的条款仅对那些德国国内法规第13部分所指的公司。
1.3 我们的报价没有责任。我们保留做出技术变更和对尺寸、重量和质量的合理变化。
1.4 买方以定单形式声明他们希望获得产品的意愿。我们在接到定单两周之内接受。接受可以以书面形式或交货给买方的方式做出。
1.5 合同的缔结以正确的附带条款和按时自行供应为准。这仅适用于以下情况,即我们不负责任的那些未交货,尤其是和我们的供应商缔结相同的履行业务的合同。
在必要时,买方将及时接到货物不可供应的通知。
2. 价格
2.1 除非在定单确认时有提到,否则我们的价格将是现金净收入的出厂价或出库价,加上包装费用、运费、保险、海关关税、清关费用等等,这些费用会在发票上单独列明。
2.2 运费已付的价格以运输路径上不存在任何障碍为前提条件。
2.3 折扣应另以单独达成的书面协议为准。
2.4 如果缔结的合同和同意的交货日期多于2个月,价格也许会发生变化。如果用来计算出价格的工资、原料成本、标准采购价格或者运费、税金、海关关税、费用或其它成本变化,我们将有权力根据成本的提高相应提高价格。如果价格的涨幅超过在合同日期和交货日期之间一般成本的增长,买方可以撤回合同。
2.5 我们的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净价;这个以签发发票当天适用的比率在发票中单独列出。
3. 付款条款
3.1 除非在确认定单时明确显示,销售价格的净付款到期日(没有折扣额)是不晚于交货日期后的15天。
3.2 如果买方没能够按照3.1条规定的付款期最后一天付款,即规定的付款期内我们的账户应该收到该款项,并可以实质使用该额度,我们将有权力收取总额度高于欧洲央行8%的利息,而无须事先通知。我们保留提供证据显示更多由拖欠所造成损失的权力。
3.3 我们将仅接受支票作为付款。我们一般不接受汇票。如果我们已经明确声明我们准备接受商业承兑,这些承兑的结算应将有效的贴现费用、印花税、银行和托收费用计算在内,如果有发生的话。这些费用应该在汇票兑现后立即以现金方式支付。
3.4 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我司收到货款的日期迟于销售价格调整日期的,损失由买方承担。这些票据的生效日为我们有对应的数额可以处置的日期。
4. 交货日期
4.1 除非特别约定,交货期限和日期仅为大约的日期。
4.2 交货期的开始以关于该业务所有有关交货问题已经阐明为前提。另外,与我们交货的责任相一致的是买方按期、正确的履行了其义务。
特别是提供所有文件、批准、释放买方约定买到的货物和收到双方同意预付的款项。
4.3 当交货为出库或出厂,则货物在交货期限之内和交货日期当天离开仓库或者工厂,则被认为遵守了交货期。如果由于我们不可控制的原因货物不能按时发出,也应被认为已经遵守了和约的交货期限和交货日期。
4.4 以进口为基础的转运定单,应当以我们通知货物已备好可以装运为履行交货期限和日期的体现。
4.5 除有意外,我们将遵守德国商业法典第376部分法令条文所指出的,基本销售合同是确定的交易。
4.6 我们还将遵守的法令条文而负责任的是,如果延迟交货是由于故意和疏忽造成,包括我们的代表或代理的故意或疏忽,或者我们应当接受惩罚的破坏合同规定的责任。
如果我们无法被确定对故意或疏忽破坏合同规定的责任,我们应当对可预见的典型、直接的平均损坏负责。
在其它情况下对由于延迟交货造成损坏的索赔除外。
4.7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迟交货的后果我们不负责任。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而非我们故意的情况也应被认作不可抗力,如
罢工、停业、动员、战争、封锁、出口和进口的禁止以及交通中断。
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应被授权将交货期限进行合理的延长,或者全部或部分终止尚未履行的合同规定的交货。买方也可以要求我们终止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或者在合适的期限内交货。如果我们没有声明我们将在合适的期限内交货,买方可以终止合同。
4.8 部分交货应当被允许。这些应作为独立的交易。
5. 交货、转运的风险
5.1 除非另有约定,我们所有业务的供应以出库或出厂为基础。
5.2 所有货物发出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如果买方并未特别指示,我们将以我们判断挑选运输路径以及运输方式和保护方法。
5.3 所有根据包装法规进行的运输和其它包装都不再回收。买方应负责自费处理那些包装物。
5.4 如果我们按照买方的要求使用了装运器具(支撑木、台架、苫盖物等),则买方对这些器具负责,且会在发票上单独列明。如果这些器具是租赁的,则买方负责送回及所有的费用。
5.5所有风险,包括货物被没收的风险,在所有业务中,包括FOB和CIF的业务,当货物移送到承运人处时即转移到买方。这也适用于作为例外的运费已付的货物。
5.6如果买方没有对此做出接受,那应当被认为和接受相同。
5.7仅当买方明确希望且承担费用时,才会进行运输保险。
5.8买方应在接到货物已备好可以发运的通知后立即安排提货。如果买方在收到货物备妥通知的14天内没有安排提货,我们将有权力按照我们的判断将货物储存,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同时我们对以备妥的货物开具发票。另外,我们还将有权力,在再给予买方14天的宽限期后的最后期限之后,撤回合同或者要求赔偿。当买方正式或最终拒绝接受货物,或者很明显不能按采购价格在14天内付款时,那就不必再设定最后期限了。
6. 取消合同的费用
如果买方取消了一个已经确认且毫无问题的定单,而又没有造成更高实际的损失,我们将有权力索赔采购价格10%的作为我们为这个定单花费的费用和未能实现的利润。买方有权力提出证据证明损失低于这个额度。
7. 权力的保留
7.1 所有我们在当前业务关系的基础上售出的货物,在我们收到全额付款前,我们仍拥有货物的物权。当买方违约,特别是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们将有权力拿回售出的货物。收回售出的货物并不代表我们撤回合同,除非我们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我们扣押货物则总是代表我们撤回了合同。在拿回售出的货物后,我们将有权力变卖货物,并用扣除变卖发生的费用后的变卖收入来抵销买方的债务。
7.2 任何时间发生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查封的情况时,买方保证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我们,查封的情况指如扣押、对货物的损坏或毁灭。如果第三方未能补偿我们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条例进行的法律行为的费用,买方应当负担我们的损失。
7.3 买方有权力将采购的货物以正常的业务程序再次出售。如果买方与他的买方或第三方由于再次出售的货物发生索赔,买方可以把索赔的额度按照占我们发票金额(包括增值税)的比例将索赔转让给我们,无论这些货物是否被加工。 在索赔转让后,买方仍旧有收取账款的权利。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自己收取账款的权利。如果买方在履行他的付款义务,即进行收款、不拖欠、尤其是没有申请破产或停止付款,我们同意不去进行账款的收取。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我们可以要求买方将转让的责任和他们的债务人告诉我们,并提供所有对收款有用的信息,转交给我们相应的文件,以及通知债务人(第三方)转让的事宜。
7.4 买方对于货物的加工和转化应当始终代表我们。如果采购的货物被加工,且和其它不属于我们的原料一起加工,我们可以按照我们材料加工时在最终产品中所占价值(包括增值税的最终发票金额)的比率享有产品的共有权。
7.5 如果购买的货物和其它不属于我们的材料混合且不可分离,那么我们应当按照购买的货物在与其它材料混合时在最终购买货物的产品中所占价值(包括增值税的最终发票金额)的比率享有产品的共享权。 如果混合时买方的产品作为主要材料,那么买方应同意分配给我们部分共享权。买方可以代表我们保护以此种方法混合的产品的独有权或共享权。
7.6买方也可以将所有与第三方的索赔转让给我们,来保证我们与他的由采购的混合产品实际所有权产生的索赔。
7.7如果客户同意,我们可以将总额最高不超过索赔金额10%的有价证券作为赔偿金。我们有权力选择放货的有价证券。
8. 保证
8.1如果采购的货物有缺陷我们需负责的,我们可以选择重新加工和提供替代品。
8.2如果替代品的表现不成功,买方有权力在降低采购价格和取消合同中做出选择。然而买方不能在很微小的合同违约,特别是微小的缺陷时就撤销合同。
8.3 买方的保障权力以其正确履行了检查和提出异议为前提条件。买方应当特别毫不延迟地以书面形式提出明显的缺陷,但不能晚于收到货物后的五天之内。如果买方没能做到,则索赔无效。 在规定期限内发出的通知应当是充分有效的。买方有责任就索赔提出证据,特别是在发现缺陷时就缺陷本身提出,并且提出的异议是及时的。
8.4 如果买方因为法律或技术缺陷选择撤回合同,那么他没有权力再就缺陷提出索赔。
8.5 我们负责由于我们的故意或疏忽,包括我们的代表或代理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失,或者我们故意违背材料契约,买方提出索赔。然而,如果我们没有被证实是由于故意违背合同或者疏忽造成的结果,我们所负的损失责任应限于可以预见到的典型、直接的平均损失。其它情况下的损失责任除外。
8.6 以上责任的限制条件不应影响买方根据产品责任法的权力。那些责任的限制条件也不能影响我们应当负责的对生命的伤害、造成危险或失去生命的责任。
8.7 保障期限是交货日期后的一年。这不适用于买方在规定时间内(见第8.3条)并未通知我们缺陷的情况。
8.8 由于缺陷产生的损失索赔应当 在交货日期后的一年。这不适用于我们应当负责的由于疏忽造成对生命的伤害、造成危险和失去生命的情况。
8.9 所有我们提供的有关货物的性质和所有式样、样品以及分析资料等信息是无约束力的,并且不代表合同规定的关于货物性质的信息。
8.10 不提供法律保障。
9. 责任约束
9.1 除非以上条款中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于我司的过错和疏忽,包括我司人员的过错和疏忽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我司只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赔偿。在其它情况下,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损坏要求赔偿的额度应该限制在对这些货物典型可预见的直接平均的损坏。但这不适用于将合同的违约为意图或疏忽的结果,包括那些对我们代表或代理的意图或疏忽。
9.2 上述责任约束不应影响买方根据产品责任法的索赔。这些责任约束同样不能影响那些我们应该负责的如对生命的伤害、造成危险和失去生命的情况。
10. 最终条款
10.1 该合同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为准。联合国销售公约的条款并不适用。
10.2 如果买方是贸易商,一个根据公共法律成立的实体或特殊资产,我们业务注册的地点应该作为解决由该合同引发所有异议的独一场所。这也同样适用于以下情况,即如果买方在德国没有经营场所,或者它在国外的地点正在设立,当前并未确定和公布。
10.3 执行的地点应该是我们业务注册的地址。
10.4如果与买方签订的合同中所包含的该标准条款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失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这些全部或部分失效的条款应由一个条款替代,而这个条款的财务目标是最接近那些失效条款的。 |